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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立規在途 業務“邊界”厘清引熱議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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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伊始,征信行業頗為“熱鬧”:2月2日,第二家全國性個人征信機構樸道征信在京揭牌;同日,有“征信科技”第一股之稱的微眾信科沖刺科創板折戟。2月10日,人民銀行起草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迎來截止日期。隨著社會對個人數據保護的重視,征信行業的發展也越來越受到各行各業的關注。尤其是《管理辦法》對涉及個人征信的要求引發了業界和學界的討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陳道富認為,征信的背后是數據治理,其建議考慮到個人征信較企業征信更嚴,因此應將二者分開,專門針對個人征信業務出臺管理辦法。對征信業務的監管上,《管理辦法》提到,提供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處理者應當向央行分支機構報備,而從事助貸、信用評分等“衍生”業務的機構在現有的管理辦法下是否需要報備?中國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劉新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目前還有待觀察,需要有具體的解釋細則和實施案例。因為這是央行征信局嘗試的一種新型監管方式。”劉新海認為,未來個人征信還是會進行牌照管理,而和信貸風控相關的個人數據業務進行分級監管也是大勢所趨。此過程中,征信業務之邊界的界定不容小覷,其可能關乎我國1000多家第三方數據分析公司——它們在解決借貸“白戶”(征信報告空白,即從未辦過信用卡或貸款)問題方面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怎樣有的放矢整治征信亂象?如何分層構建堪稱國家信用體系建設重要基礎的征信體系,亦考驗監管的藝術與智慧。新規即將出臺整治征信亂象2020年11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促進征信業發展提質的措施,要求加快政府相關數據開放和有序利用,積極穩妥推進個人征信機構準入,加大征信業開放力度。在此次央行起草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之前,我國征信行業的管理主要基于國務院于2013年1月21日頒發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央行于2013年11月15日頒布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在行業人士看來,《管理辦法》整體有積極意義,很多內容更加細化和與時俱進,有利于規范征信服務市場和未來征信體系健康發展。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在近期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CWM50)召開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意見征求與征信業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會上表示,《管理辦法》的出臺要重點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進一步做出明確規定;二是對征信業實施全環節監管,切實加強個人征信信息保護,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以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四是推動信用信息依法共享,有效利用,更好地滿足金融創新、金融普惠及金融風險防范需要;五是明確征信信息跨境流動的相關規定,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對外開放的總體戰略要求,滿足跨境貿易、跨境投融資等國際交往中的合理征信需求。但同時,《管理辦法》對信用信息、征信業務的定義,引發了行業不同的理解。首先,在對信用信息的定義上,傳統的認識是在“信貸”場景下的信息才會被認定為征信信息,但本次《管理辦法》進一步擴大到了“金融經濟活動”。“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有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的定義比較寬泛,超出了信貸業務的范疇,定義范圍為金融經濟活動,這與之前有區別。同時,今后的信息采集、加工、提供可能只限于持牌個人征信機構,在此情況下數據服務商將來提供信用評分的產品該如何處理?爭議征信業務的“邊界”在對被監管業務的定義范疇上,在此前頒布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對于征信機構的定義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同時明確規定,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央行批準并獲取央行頒發的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業務。目前,國內獲得個人征信牌照的機構主要是央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及最近成立的樸道征信。設立企業征信機構,應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備案。據央行征信局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國共有23個省(市)的131家企業征信機構在人民銀行分支行完成備案。在此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了“征信功能服務”的闡述。其中第四十四條提到,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務,適用本辦法。有資深個人征信業務從業者表示,“《管理辦法》已經囊括所有的金融機構信用評價或信貸業務服務的數據服務公司的業務,覆蓋了所有基于個人數據的機構。”目前有從事第三方業務的金融科技類公司、基于大數據技術的評分機構等類別,是否也將包括在監管范圍內,讓行業疑問“征信業務的邊界”在哪里。對個人征信業務仍將牌照管理此次《管理辦法》對個人征信業務提出要求,包括對方案報備、信息采集、機構名稱等方面,例如,第九條規定業務方案要報備、第十條規定信息采集要授權、第十一條則要求機構名稱要告知。田地在1月25日央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強調,個人征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并納入征信監管。打著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在關于“個人征信機構”從事的征信業務的定義和范疇,行業有不同的聲音。對于對個人征信業務,有人認為應該繼續實行牌照管理;有人認為應該放開牌照管理。例如人民大學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楊東建議,應當基于數字經濟三維結構理論,放開牌照管理,讓更多的互聯網平臺開展個人征信業務,從而提高對數據要素的使用效率。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有限開放”,劉新海認為,個人征信屬于嚴監管的行業,涉及金融業務,涉及個人隱私保護和公平正義,所以應該繼續實行牌照管理。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消費者、信貸機構、監管),個人征信業務需要在一定的門檻下有限開放。但是個人征信系統的頂層架構有待完善,個人征信數據的開放和共享需要解決,這樣可以讓更多金融科技公司參與,來滿足快速發展的消費信貸市場的風控需要。《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提到,“與征信機構合作,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處理者,應當在簽署合作協議后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備”。如此,在目前個人征信機構牌照管理的背景下,未來從事個人征信相關業務的機構,是否將分為牌照管理和監管報備制度兩種模式?“目前還有待觀察,需要有具體的解釋細則和實施案例。因為這是央行征信局嘗試的一種新型監管方式。但是和個人征信,信貸風控相關的,特別是和個人數據密切相關的業務未來監管會加強,合規成本會提高。”對此,劉新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劉新海認為,未來個人征信還是會進行牌照管理,而和信貸風控相關的個人數據業務進行分級監管也是大勢所趨。征信監管的他山之石《監管辦法》的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月10日,記者從部分從業者處了解到,征信行業對此非常關注,多地曾組織研討會進行討論和互動,尤其涉及到數據業務、信用評價的公司表示,預計將會對業務產生不小的影響。“征信體系的建設是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同時,建議也鼓勵在征信機構之外,可以存在多種多樣的科技公司提供輔助業務,和征信機構合作。”有從事金融機構服務的第三方數據服務公司建議。人民銀行參事室副主任張韶華認為,征信牌照應分類分層次,對征信機構應該按照其專業性對牌照進行區分,綜合性和專門性的機構可以并存。在第三方數據分析行業的規范和監管方面,張韶華表示,根據國際經驗,征信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有數據模板,定期從會員處獲取信息,信息由會員共享。綜合性征信機構一國不超過3家,主要負責身份識別、借貸歷史與整體負債率方面信息收集。第三方數據分析公司信息來源非常廣泛復雜,且向任何付費主體提供。目前我國第三方數據分析公司有1000多家,在解決借貸“白戶”問題方面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有其存在的客觀性和必要性,建議不對其完全實行牌照管理,而是通過規范與之合作的金融機構,達到對其間接規制的目的。關于國外發達征信業的經驗,劉新海對記者分析稱,對個人征信及其相關領域進行分級監管。例如對個人征信進行嚴格監管;對一些專業征信機構,即面向特定人群和特定領域,進行有限監管,例如在一定年收入之上進行監管;對于一般性的數據服務商(用于營銷、風控等用途的非傳統征信)采用備案。第二,處理好數據開放和數據保護的平衡。一方面鼓勵征信機構之間以及和技術公司的在合規的前提下進行數據共享,開發更多的征信產品和服務,滿足信貸市場的需要;另外一方面對于侵犯隱私和違反公平正義的行為進行重罰,例如巨額罰款。第三,納入替代數據進入征信報告有標準。由于信貸市場和經濟環境在變化,對于個人征信數據的吐故納新是征信機構的重要工作。但是讓替代數據進入征信報告或者是信用評分有著一定的程序和標準,例如像某資深專家提出替代數據要滿足“準確、及時、全面、相關、合規”的基本要求,而且還要征求包括消費者在內利益多方的意見以求得共識。第四,劉新海認為,信息技術和模式創新驅動征信業。一些領先的征信機構建立多個創新的研發實驗室,每年會開發上百種征信產品和服務來滿足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風控需要,而且還通過并購、收購的方式來擁抱新技術,整合各種資源。經濟觀察報記者胡艷明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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